消费争议的矛盾化解
——陈某要求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终止调解的行为违法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9日,陈某反映其在某饭店购买的娃哈哈饮用水属于普通饮用水,店家将其标注为矿泉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某饭店对其赔礼道歉,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饭店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处罚,并给予其奖励。同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某饭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其陈某要求赔礼道歉。当日,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电话方式告知陈某受理其投诉。2024年12月2日,某饭店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其向陈某赔礼道歉的录音、电话截图及情况说明,表示其已向陈某赔礼道歉。2024年12月5日,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短信告知陈某已责成某饭店对其进行赔礼道歉。后经复议,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政复字[2025]第4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449号《复议决定》)驳回陈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二、处理过程与法律依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线索,于同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因被投诉人已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满足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赔礼道歉的诉求,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5日告知申请人已责成被投诉人对其进行赔礼道歉,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三、处理结果:
某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四、经验启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陈某要求某饭店对其赔礼道歉,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充分履行调解职能,将消费矛盾化解在一线,但申请人仍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职,据此,陈某提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终止调解的行为违法的主张,未得到某区人民政府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