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普通举报人的利害关系
——高某要求撤销某街道办作出的《行政答复意见书》案
一、基本案情
高某系某小区顶楼住户,其居住的单位楼位于小区最外侧。高某认为小区外某会所没有获得楼顶改扩建工程的相关审批,私自扩建加高并安装电梯,通过信访向某街道办反映要求公开加装部分审批文件及拆违资金去向,并拆除该楼顶加装的电梯。经街道办核查,认为该楼已在去年拆除楼顶违建,电梯尚无拆除依据。街道办作出《行政答复意见书》,告知高某上述情况,并告知其要求公开的材料可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公开。高某不服该《行政答复意见书》,于2025年1月20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复议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处理过程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该行为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复议机关向往现场予以调查核实,发现该会所在申请人反映问题前已暂停营业,该会所仅剩的设备在高度和距离上未对申请人造成通风和遮阳影响,亦未造成噪音等其他影响。且经复议机关询问,申请人仅表示该会所顶楼设备阻挡其向远方眺望风景。故申请人反映相关违建问题并未对其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与被复议的《意见书》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意见书》亦未对申请人直接设定新的权利义务。
三、处理结果:
某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经验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需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高某曾多次投诉,街道办已根据高某投诉事项于去年拆除大部分违建,仅剩部分设备。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复议机关未发现剩余设备在高度和距离上未对申请人造成通风和遮阳及噪音等其他影响,高某亦未表达相关设备对其造成的其他影响。对于高某的其他诉求,街道办已告知其正确申请途径。据此,高某提出要求撤销该《意见书》的主张复议机关不予支持,依法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