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的处理方式
——常某某要求撤销通州区某镇政府《回复》案
一、基本案情
常某某系通州区某乡镇某村村民。2025年4月15日,常某某向某镇政府反映:“1、要求村委会公开2017年至今的所有账目并且单独审计,审计内容(银行对账单、收入及支出情况是否符合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章的规定);2、收入包括政府拨款、村内所有收入情况;3、支出包括每笔票据、单价情况。”某镇政府于2025年6月6日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的规定,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村务公开的范畴。关于您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该村委会的账目包括收入和支出的处理均符合财务公开的要求,执行每季度公开一次的规定,按时在村内公示栏公开,并且留存照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中“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中对财务公开的要求。根据审计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以上提到的村级财务状况每年由镇级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2025年6月10日,某镇政府将《回复》邮寄送达常某某。常某某对该《回复》不服,于2025年7月14日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后经复议,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某政复字〔2025〕1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108号《决定书》),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二、处理过程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某镇政府具有对常某某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常某某申请公开的村务事项并不明确,镇政府收到其诉求后,未对其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亦未对其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甄别,同时未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故该镇政府作出的《回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处理结果:
某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四、经验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事项,村委会应当接受村民的查询。本案中,镇政府收到常某某诉求后,首先,在其诉求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先与常某某联系,确认其要求公开的村务事项具体内容;其次,在处理村务公开的程序上,镇政府未就常某某要求公开的事项向村委会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亦未履行村务公开的监督职责,正式向村委会发函,责令村委会向常某某提供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信息。镇政府径行向常某某作出本案《回复》,缺失了相关调查环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据此,某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