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复议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5-12-19 16:13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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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4〕999号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8月26日,其在家中因间歇性神经病发作,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扬言炸某国大使馆,后被行政拘留7天。自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6日在朝阳区拘留所拘留。其因早年在加拿大留学工作期间吸食当地的大麻制品,神经系统受损,时常不受其控制,经常夜间被噩梦吓醒,梦醒后不受主观意识控制下误拨打110报警。事后,其为自己的行为后悔。希望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

2024年8月26日,申请人报警称,其在某国被骗钱,要准备炸弹去炸某国驻华大使馆。被申请人接报后立即组织民警开展工作并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经询问,申请人称,其于8月26日1时40分许打110扬言要炸某国大使馆。2024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居住地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经检查,未发现涉案物品。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的信息,发现申请人有警示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相应权利义务。当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另查,2024年7月9日,申请人曾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5日。

再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31日至2024年9月6日在朝阳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2.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3.申请人询问笔录、亲笔供词;

4.检查证、《检查笔录》;

5.网上比对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光盘);

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行政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执行回执。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的法定职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发生在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依据和程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本案中,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存在扬言要炸某国驻华大使馆的行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且申请人曾于2024年7月9日受过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在法定裁量幅度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履行了受案、询问、告知、送达等相应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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