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日期:2025-12-19 16:09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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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4〕253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4年3月15日以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就申请人的宅基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书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收到申请后,至今末给申请人任何答复,更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反映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应当在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前提下,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书面决定,正确划定申请人原始宅基地的四至范围,保障申请人对宅基地的正常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未予任何答复,更未履行法定职责,显属违法。

被申请人称:经核实,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因此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的诉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就申请人与胡某的宅基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未作出处理,未履行处理申请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邮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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