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复议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行政处理案

日期:2025-12-19 16:07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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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4〕239号

申请人:郝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中介机构和卖房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被申请人在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时,事实未查清,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敬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报警反映被欺诈,被申请人接报后,立即到现场开展工作,对申请人、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进行了询问。申请人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称涉案房屋是房主卖给了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依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报称的“北京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2.出警现场情况的电子光盘;

3.110接警记录;

4.涉案合同、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理调查告知书》的法定职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和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依据和程序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2023年7月25日申请人与北京某公司和在房地产经纪公司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当日及次日向房主共支付购房首付款70万元。签订合同后申请人认为北京某公司低价自房东手中收购房屋并加价出售给自己,存在欺诈行为。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告知、决定、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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