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4〕170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作出的《回复》,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东前营村委会提交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对危房翻建。其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有东邻签字,西邻为申请人本人签字,村委会意见处空白。《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载明土地使用者为申请人。2023年11月6日,东前营村委会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公示。2023年11月7日,案外人提出异议,并提交《民事判决书》等材料。2023年11月8日,东前营村村两委会并作出决议:该房屋存在继承纠纷,且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已建议市民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市民并不听取建议。宅基地房屋翻建申请不符合《通州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村委会不能在申请表上签字。东前营村委会未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材料转交被申请人。
2024年2月5日,申请人向通州区信访办反映:申请人为东前营村村民,2012年为村低保户,潞城镇承诺翻建宅基地房屋,因申请人家庭原因,当时并未翻建。2013年申请人在未取得翻建审批手续时自己将宅基地房屋拆除,潞城镇规划办至今未为其办理翻建手续,房屋无法翻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翻建手续,使其能翻建房屋。通州区信访办转办至被申请人处。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受理其办理翻建手续诉求。
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向东前营村委会了解申请人情况,并制作《谈话记录》。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根据核实的情况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提交翻建的房屋存在继承纠纷,全部继承人协商分配意见不一致,任何人不得私自翻建。故根据《通州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第二十条和《通州区潞城镇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房方案,对修改后的建房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东前营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并未再次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故暂时终止申请人的房屋翻建手续。待申请人解决家庭内部继承纠纷后,再开启房屋翻建手续审批流程。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回复》。
另查,《民事判决书》载明宅基地登记在申请人名下,2013年7月起,申请人将原有的老房拆除准备翻建新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公示及照片;
3.微信截图;
4.《民事判决书》;
5.东前营村两委会会议记录、谈话记录;
6.《回复》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辖区内宅基地及建房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八)严格履行建房审批手续。村民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携带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出具建房批复。《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第二条规定,规范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村民申请。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或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5.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村委会审议。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入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其中,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会议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相应位置注明。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建房村民的家庭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房屋占地面积及建设方案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房方案,对修改后的建房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4.上报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镇政府。《通州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一致。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办理翻建房屋手续的诉求后,向东前营村委会进行调查。东前营村委会提交的申请人申请翻建房屋审批材料显示,东前营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建房申请后,未入户核实情况,亦未召开村委会会议审议,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公示。公示过程中因案外人提出房屋权属异议即终止了申请人翻建房屋审批流程。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东前营村委会是否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了审批职责进行审查,仅将向村委会核实情况告知申请人,所作《回复》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