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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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北京盛川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91110112678231355D | 李* | 京通宋庄镇罚字〔2025〕01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北京盛川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0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1),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7月10日决定对北京盛川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违反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处罚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罚款 | 经查,2025年6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潮白河大堤路与任庄路交叉口西北一百三十米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北京盛川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6月28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2025年6月27日16时43分,北京盛川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此处进行铺钢板作业施工过程中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经测量,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施工面积占地长6.9米,占地宽3.1米,占地面积为21.39平方米。经责令,北京盛川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且北京盛川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一年内未因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受到本市城管执法机关或街道乡镇行政执法机关的告诫或处罚。2025年7月8日,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北京盛川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2 | 2025年7月10日 | 2026年7月10日 | 2026年7月10日 | 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 | 111101120000846119 | 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 | 111101120000846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