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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机动车排放、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负责相关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处工作。 (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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