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诉通州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日期:2024-03-04 09:47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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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具有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

——朱某某诉通州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案件情况

2021年3月21日,朱某某向区政府以邮寄方式提出《要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责令西集镇辛集村委会对辛集村原铁皮柜厂大院内属于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不动产台账、处置情况等4项村务进行公开。2021年3月23日,区政府以《信件处理单》的形式将该申请转办给区民政局、区信访办、西集镇政府。区信访办于2021年3月30日转送给西集镇政府办理。2021年4月12日,西集镇政府作出通西政信受字【2021】21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2021年6月8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朱某某针对其要求的村务公开事项建议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反映,并于2021年6月9日向朱某某送达。

二、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责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定期限内对朱某某于2021年3月21日邮寄的《要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

三、分析意见

第一、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区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第二、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朱某某要求西集镇辛集村委会予以公开的内容属于村务公开的范畴。第三、《村委会组织法》并未规定区政府接到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申请后可以径直转交下级机关后不再答复。故区政府收到朱某某的申请后,应依法定职权对其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履责期限内将上述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朱某某。综上,区政府在接到朱某某要求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尽到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的职责,应重新对周某某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案例点评】

区政府在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中存在对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性质理解不正确及履行方式把握不到位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职责是区政府依据村民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村民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并非信访事项,也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政府针对此类申请以信访事项转办至属地政府进行答复,属地政府建议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进行反映,均不恰当。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不同行政机关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顺序或者步骤,且明确规定区政府具有该项职责,如果村民向区政府提出该项申请,责任主体为区政府,区政府若仅仅转办未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答复不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

【法条链接】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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