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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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环发〔2023〕9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工作,按照《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气候投融资试点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

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的若干措施

试行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最新版)和《通州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评价体系》相关要求,在北京市通州区工商注册、实际经营的,并申请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企业。

第二条 对参与项目库入库、自愿开展碳披露(不含法定要求披露的)并取得积极成效的企业,在企业绿色信用体系综合评价中酌情加分,并优先向企业服务包进行推荐。

第三条 对完成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相关企业5000元奖励;对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碳信息自愿披露的企业,每个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已享受其他市、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不可重复享受上述支持。

第四条对于参与气候投融资试点的企业,区生态环境局将推荐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给予人才租赁住房等人才住房保障支持给予医疗、子女入学、人才落户及工作居住证办理、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

第五条 鼓励各类产业基金支持、引导和培育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相关产业,推动优质企业快速发展。

第六条 营造有利于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良好环境,拓宽相关项目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入库项目多元化金融服务,促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第七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025年。享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适用本措施。本措施由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依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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