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0〕113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为其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于2020年10月9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办理申请人的申请宅基地审批手续并落实,如不批准申请人宅基地,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行政文书。
申请人称:其为通州区永乐店镇三垡村村民,因多年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无果,2018年1月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通州区永乐店镇三垡村委会(以下简称:三垡村委会)对其宅基地申请作出处理。后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2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责令三垡村委会限期对申请人提出的宅基地申请作出处理。三垡村委会于2018年4月8日作出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认为村内无建设用地,本人申请不予批准,并于4月10日在村务公示栏内予以公示。后申请人就该问题多次向永乐店镇信访、纪委等部门反映,均未能得到解决。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三垡村委会申请审批新宅基地一事,三垡村委会已经上报被申请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已实地勘察、了解申请人家庭现有宅基地、住房等情况。根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流程,三垡村委会作为申报主体,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申请人申请审批新宅基地一事,三垡村委会已按程序接受申请人材料,并已按照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因张某某不符合申请条件,村民代表大会未能通过,故申请人申请审批新宅基地的相关材料无法按照程序规定报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法为申请人出具任何文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宋庄镇三垡村村民,因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未果,于2018年1月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三垡村委会对其宅基地申请作出处理。后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2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责令三垡村委会限期对申请人提出的宅基地申请作出处理。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三垡村委会向被申请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提交了申请人相关申请,后相关科室负责人实地勘察、了解申请人家庭现有宅基地、住房等情况。2018年4月8日,三垡村委会针对申请人申请宅基地一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村内无建设用地,本人申请不予批准的决议,并于4月10日予以公示。2019年10月11日,三垡村委会作出《通知》,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村内没有建设用地。2020年7月16日,三垡村委会作出《关于三垡村村民张某某申请宅基地房屋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并经村民代表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2、张某某申请新宅基地一事(经过);
3、申请书;
4、回复函;
5、(2018)京0112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
6、永乐店镇三垡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告、情况说明、通知;
7、《关于三垡村村民张某某申请宅基地房屋不符合条件的说明》;
8、三垡村集体重大经济事项公开表;
9、照片;
10、张某某身份证、独生子女证;
11、(2018)京0112民初2124号《民事调解书》;
12、2014规(通永)建农字025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村民建房);
13、常住村民花名册;
14、通永政信不受字【2017】16号《不予受理告知书》;
15、通永政信不受字【2019】1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
16、通政信复不受字【2019】18号《信访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进行审核批准的法定职责。同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由此可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是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三垡村委会根据法院判决,于2018年4月8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宅基地一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村内无建设用地,对其申请不予批准的决议,并于4月10日予以公示。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通知》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村内没有建设用地。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关于三垡村村民张某某申请宅基地房屋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并经村民代表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并未将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报送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在未收到申请的条件下为申请人办理申请宅基地审批的法定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