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日期:2022-03-09 10:45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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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0〕108号

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不作为的行为不服,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2020年7月7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腾退项目的腾退补偿安置方案、腾退的法律及政策依据和腾退补偿补助款项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含1.该腾退项目中补偿补助款项的预算总额;2.该腾退项目中补偿补助款项的实际发放数额;3.该腾退项目涉及的被腾退人的户数及分户补偿明细)。2020年7月8日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属怠于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登记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告知,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因其不同意将其承包地用于“2019年景观生态林建设”,其承包地已经从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地块中调整出,申请人已不属于2019年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被腾退人。

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三项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0年7月15日对其中一项“腾退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登记并制作了《登记回执》,其它二项内容未作任何处理,且制作的《登记回执》也未向申请人送达。2020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漷县镇林业工作站关于崔某某“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称申请人不属于2019年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被腾退人,腾退补偿方案已下发工程所涉及的村庄多份,并进行张贴公示。因申请人多次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现将可公开资料邮寄给您,由贵局决定是否向其公开。在此件既未加盖公章,也未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于同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登记回执》;

3.《漷县镇林业工作站关于崔某某“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

4.邮寄签收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从登记、办理到答复的工作制度缺失,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但信息公开事项内容登记有遗漏,还存在办理、答复工作不严谨的现象,既未按信息公开工作的格式文书进行答复,且现有证据无法判定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是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答复,故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正确履职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