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0〕104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1120318343439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9月1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1120318343439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2020年4月13日中午驾驶车牌号为“豫P***52”的机动车出六环时被摄像头拍到违章。申请人认为疫情期间不需要办理进京证,也不知道疫情期间进京证如何办理,且其在未办理进京证的情况下多次在三环、四环驾驶通过,都不曾被拍到过违章。
被申请人称:2020年4月13日12时21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豫P***52”的小型客车在融商六路马驹桥东站西北向南行驶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其实施“驾驶未办理进京通行证车辆进入禁令标志禁止驶入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1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支队执法站处理交通违法。被申请人民警调取违法录像让其观看、确认,申请人现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民警未予采纳。被申请人民警作出《处理机动车违法记录告知书》,在申请人签字后,作出京公交决字[2020]第11120318343439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3日12时21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豫P***52”号小型客车在融商六路马驹桥东站西北向南行驶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其驾驶未办理进京通行证车辆进入禁令标志禁止驶入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到被申请人执法站处理交通违法。被申请人民警调取违法录像让申请人观看、确认,告知申请人存在驾驶未办理进京通行证车辆进入禁令标志禁止驶入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现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民警未予采纳,并当场作出京公交决字[2020]第11120318343439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第11120318343439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照片。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对驾驶车辆进入禁令标志禁止驶入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记3分并处罚100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照片发现申请人存在未申请进京许可证进入禁令标志禁止驶入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后,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并送达第11120318343439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1120318343439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