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财罚字[2017]第3号
当 事 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卢庆雷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
通州区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
现查明:你单位原出纳李华,分别于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涉案票据资料复印件、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作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单位,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财政局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