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范围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5〕55号)规定,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本市所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规定确定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仍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现有的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编制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目前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改革的内容
(一)制度模式和缴费标准
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具体包括: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费。
3.个人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二)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范围内的在职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分两部分:一是单位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二是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均计入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帐户。
(三)改革后养老保险待遇确定
本次改革在立足于“增量改革”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改革前后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平衡衔接,确保改革的平稳实施,以
1.“老人老办法”。“老人”是指
2.“新人新制度”。“新人”是指
3.“中人逐步过渡”。“中人”是指
为保障改革前后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平稳衔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这次改革对“中人”设定了10年过渡期。即:自
(四)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改革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每年都进行调整,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定期进行调整,改革后,国家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五)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改革后,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在本市与外省市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衔接,具体衔接政策为:一是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之间流动,如,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在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或在本市与外省市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部分基金。转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六)原有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计算退休金时,都要提高一定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于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而是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管理服务模式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分级管理服务模式,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改革的推进与落实
(一)成立改革专项领导小组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区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财政局和区编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革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工作的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主管领导担任。
(二)明确和落实成员单位责任
区委组织部: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参保要求核查相关人员人事档案,牵头协调区内相关部门解决所管干部档案中存在的材料不规范、手续不齐全、待遇审批与衔接不完善等问题。
区委宣传部:按照及时、准确、适度、有效的原则,坚持正面宣传,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和各类新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做好媒体报道和网络舆情的监测、分析及引导工作,消除个别情绪性、片面性言论的影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协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日常业务、待遇核定、待遇发放、待遇调整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安排,对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政策宣传和培训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区编办:负责动态提供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编制数量、主管单位等基本情况。
(三)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先机关、后事业的工作步骤,分批次办理参保登记。对于编制管理规范、历史沿革清晰的单位和职工,要加快参保进度。机关、参公、工资规范单位及编制管理规范的事业单位10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改革和参保工作;部分编制管理不规范、情况复杂的事业单位,应在梳理情况、规范编制的前提下,在年底前完成参保工作。工作推进中,要加强研究,拿出解决办法,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改革是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自身的改革,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每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辖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新政策,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奠定思想基础。
(二)积极配合,落实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责,积极配合,加强对各单位的指导、帮助与服务;要树立问题导向,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对于参保范围界定、待遇衔接等难点问题,应提前制定工作预案,避免激化矛盾。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妥善处理好体制内与体制外、不同性质事业单位之间的衔接、平衡,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实施改革。
(三)强化管理,提升服务。区人力社保局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尽快组建起相应的管理和经办部门,在开展政策宣传培训的同时,尽快拿出操作性较强的业务办理流程,使辖区符合条件的单位分期分批完成参保登记和人员信息录入,确保年底前完成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