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大龄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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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14〕1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州区大龄低保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大龄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       

通州区大龄低保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为帮助我区大龄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其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上一年度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12个月,且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补贴标准

(一)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由区和乡镇两级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贴。非农业户籍低保人员,其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农业户籍低保人员由区、乡镇财政各负担50%

(二)低保补贴人员的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三、补贴方式及办理期限

采取按年补贴,集中办理,办理期限为每年的45月。

四、业务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低保补贴的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12月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科填写《通州区低保人员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初审及信息录入。

乡镇、街道民政科对提出申请补贴的低保人员进行低保资格和年龄的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报送区民政局社救科。

(三)区级复审、确认。

区民政局社救科汇总后报区社保中心居民保险科进行“是否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的核实及享受补贴资格的复审,复审结果形成《低保人员缴费补贴明细表》(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四)申请资金并记入个人账户。

区社保中心居民保险科根据确认的补贴名单向区财政局社保科申请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区社保中心居民保险科按规定记入补贴人员的个人账户。

五、享受养老待遇条件和标准

低保补贴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标准和办理程序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清算与继承

(一)在缴费期办理清算的,补贴资金本息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在领取期办理清算的,补贴资金本息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

(三)在领取期办理死亡继承的,补贴资金不得继承,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七、保险关系转移

低保补贴人员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时,补贴资金随之转移。

八、其他有关规定

(一)对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的享受低保补贴人员,区社保中心居民保险科依据乡镇、街道民政科出示的证明材料停止其补贴待遇。拘役或服刑期满后,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补贴。

(二)对已享受低保补贴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他专项缴费补贴。

(三)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低保补贴人员,在延期缴费期间给予补贴。

(四)对有多缴费意愿的享受低保补贴人员,可根据个人经济能力在不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标准前提下,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按个人意愿申报缴费。

(五)对年度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补贴待遇中止的享受低保补贴人员,由其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九、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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