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9-30 10:12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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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根据《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通政发〔2020〕13号)的规定,我区启动了新一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数据进行了核实,并对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了收集,根据清理意见我局汇总整理了《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审议稿)》,本次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73件,其中拟保留54件(含拟修改3件),拟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本次共废止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84号)

(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日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27号)

(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7〕20号)

(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扶持科技创新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2〕26号)

(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综合监管》的意见(通政发〔2013〕30号)

(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3〕42号)

(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3〕45号)

(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3〕46号)

(九)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18号)

(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4号)

(十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1号)  

(十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6号)

(十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24号)

(十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6号)

(十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推进张家湾设计小镇与城市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1号)

(十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21〕7号)

(十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通州园)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6号)

(十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措施(试行)》和《通州区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集聚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2号)

(十九)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27号)

本次共修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1〕4号)作出修改:

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优秀创业项目和创业明星补贴。补贴对象:区内各街道、乡镇、各类企业、创业团队,利用区域特点,自身运营模式和特色优势,提供创新要素多、科技含量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的优秀创业项目和创业明星。补贴标准:给予2000元/个补贴。”

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补贴及奖励资金,依程序拨入申请人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

(二)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通政发〔2021〕6号)作出修改:

第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对于为所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购买相应保证保险产品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单位,按照保费的50%进行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总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知识产权托管、法律、商用化、咨询、培训等业务。对工作突出的,按照工作业绩评审,择优给予资助,每家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引导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1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九条:“建立知名品牌奖励制度。对于具有全国乃至世界影响力,获得全国甲级旅游民宿等级认定的民宿品牌企业,在通州发展该知名品牌的“金质”精品民宿,客房数量达到100间,投资建成并运营一年,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同一经营主体只奖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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