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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丁丽明等23人在领取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重新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涉嫌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须依法退回重新就业后领取的全部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 具体金额明细请见附件。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身份证号。
若难以一次性退回多享受待遇的,可以向我们申请分期退回,签订分期退回协议,分期退回多享受待遇。
若未按期退回多享受待遇,参保人存在继续发放的社会保险定期待遇,我们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直接从参保人在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参保人存在应一次性领取、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或者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时,我们将在结算时对未退回部分直接抵扣。
若未按期一次性退回、未申请分期退回、没有待遇可以抵扣的,我们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向您出具《责令退回决定书》。
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审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退款信息查询:
请您登录“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或app,点击“微服务”,点击“个人办理”,进入“失业保险金申领”,在“退费查询”页面,查询需要退回的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若未查询到退款信息,请致电失业经办机构(电话:010-69516178、010- 81542790-3)。请按照系统显示退款银行账号信息,通过网银或到银行柜台进行失业保险待遇转账退回。
退款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0200053309014431632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运河迎宾支行
行 号:102100005331
附言:退回 (参保人姓名)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特别提示:接收经办机构通知后,责任人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重复领取、死亡冒领等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执行。
若接到行政决定仍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涉嫌欺诈骗领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拒不退回的,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函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经办机构电话:010-69516178、010- 81542790-3
追退专线:18611019637(可加微信,请备注姓名)
经办机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4号楼4层4003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1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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