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日期:2026-04-21 14:17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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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森:

工伤职工朱传经,身份证号:412726197608******,经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职工依法经仲裁、诉讼后未能获得工伤待遇,法院已出具终止执行文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你支付,本次申请支付的项目:工伤医药费,合计115259.18元(壹拾壹万伍仟贰佰伍拾玖元壹角捌分)。现要求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个人。如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七条之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你偿还的权利。本催告书自发布起30日后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80817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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