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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昌:
工伤职工孙苗苗,身份证号:140322199503******,经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职工依法经仲裁、诉讼后未能获得工伤待遇,法院已出具终止执行文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你支付,本次申请支付的项目:工伤医药费,合计525535.71元(伍拾贰万伍仟伍佰叁拾伍元柒角壹分)。现要求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个人。如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七条之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你偿还的权利。本催告书自发布起30日后视为送达。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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