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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京交停车发〔2024〕10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调整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交停车发〔2021〕19号)及《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
现对2026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19日期间,驶离我区道路停车位且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通知。请停车人按规定于驶离车位后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尽快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缴费。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2026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19日期间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委员会
2026年3月28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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