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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做好通州区202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登记注册在本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应级别的预防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医师定期考核中医疗卫生机构的认定及考核机构的审批。
二、考核周期
202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周期自2024年至2026年。
三、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审批。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本单位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医师到市、区两级考核办公室指定的考核机构参加业务水平测试。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向区卫生健康委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申报考核机构:
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2.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3.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本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组织,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考核机构的审核和委托
区卫生健康委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按照考核机构条件,对拟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审核并委托。
区卫生健康委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为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指定考核机构负责其业务水平测评。
对于非考核机构的医疗卫生机构,区卫生健康委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将本区从事健康体检、医疗美容工作的医师分别指派到北京健康管理协会、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北京医师协会中医师分会负责全市中医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指导和培训。
四、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考核要求,依程序完成。
(一)2026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事宜,由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最迟于定期考核前30日内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
(二)注册在北京市通州区的医疗卫生机构且在医疗卫生机构相应岗位执业的医师均需参加202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要求对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含多点执业、多机构备案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并将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评定意见上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
(四)考核机构对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及对委托的非考核机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将测试结论上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
(五)在京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含持有外省市医师执业证的医师)需在在京所有执业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考核,同时需在在京主要执业机构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六)注册多个执业范围的医师在选择考核专业时,可在其注册的多个执业范围内任选一个专业(西学中医师除外)。
(七)在2026年度定期考核期间办理变更执业机构及首次注册医师,完成网上申请报名手续的医师,在已完成申请报名手续的执业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定期考核;未完成网上申请报名手续的医师,应参加2027年上半年的再次考核。
五、考核内容与时间安排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部分内容,且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具体安排见附件1、附件2。
六、考核标准
(一)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及业务水平三项考核内容均达到合格线。
(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及业务水平三项考核中有一项及以上未达到合格线。
2026年度业务水平考核除藏医、蒙医专业外,其它各专业均为网上考核。网上考核次数最多3次,3次考核未能通过即视为2026年度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
(三)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1.医师个人报名后,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及业务水平三项中其中一项未参加考核。
2.医师个人未报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七、简易程序条件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师,在本年度可以采用简易程序的方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一)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二)截至2026年12月31日,满60岁仍从事医师执业工作的注册医师;
(三)2024年-2026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医师;
(四)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国家级和市级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承担市级基层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任务的老中医专家;
(五)2024年-2026年内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蒙等政府选派支援外省市工作满三个月的医师;
(六)2026年12月31日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主任医师的医师;
(七)2024年-2026年按相关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的医师(上传合格证书)。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考核结果处理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处理应按照《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机构要将考核结果准确无误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
2026年考核结果统计工作应于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并于2026年10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数据植入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2027年再次考核结果统计工作应于2027年7月22日前完成,并于2027年8月1日前将考核结果数据植入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作为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的内容之一。
(二)再次考核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202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三)加强考核管理工作
各考核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要加强对机构医师信息录入、完善、更新的管理,个人报名及机构审核均报送承诺书,以保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登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本机构医师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对涉及调离、退休等离岗人员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该系统的信息全面、准确。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13日
(联系人: 胡 静 联系电话:69547455转8115)
附件1
2026年度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时间安排
|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
2026.3.16 |
考核系统启动 |
|
2026.3.18-3.31 |
市、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对执业机构和考核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委托分配辖区内不符合考核条件医疗机构的医师到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工作 |
|
2026.4.1-4.30 |
医师个人网上报名 |
|
2026.5.1-5.24 |
执业机构对医师个人报名情况进行审核 |
|
2026.5.25-6.26 |
执业机构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考核 |
|
2026.6.27-6.30 |
执业机构对医师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考核结果进行确认 |
|
2026.7.1-7.31 |
业务水平测评 |
|
2026.8.1-8.9 |
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及各考核机构对考核数据进行核对确认 |
|
2026.8.10 |
考核通道关闭 |
|
2026.8.31前 |
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将医师定期考核数据植入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
|
医师定期考核再次考核工作 |
|
|
2027.3.15 |
考核系统启动 |
|
2027.3.16-3.31 |
市、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对执业机构和考核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委托分配辖区内不符合考核条件医疗机构的医师到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工作 |
|
2027.4.1-4.30 |
医师个人网上报名 |
|
2027.5.1-5.16 |
执业机构对医师个人报名情况进行审核 |
|
2027.5.17-5.23 |
执业机构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考核。 |
|
2027.5.24-5.31 |
执业机构对医师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考核结果进行确认 |
|
2027.6.1-6.30 |
业务水平测评 |
|
2027.7.1-7.15 |
市、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及各考核机构对考核数据进行核对确认 |
|
2027.7.16 |
考核通道关闭 |
|
2027.8.1前 |
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将医师定期考核数据转交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
附件2
2026年度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报考专业
|
执业类别 |
诊疗科目 |
执业范围 |
报考专业 |
|
|
内科 |
内科专业 |
内科专业 |
|
呼吸内科专业 |
|||
|
消化内科专业 |
|||
|
神经内科专业 |
|||
|
心血管内科专业 |
|||
|
血液内科专业 |
|||
|
肾病学专业 |
|||
|
内分泌专业 |
|||
|
免疫学专业 |
|||
|
老年病专业 |
|||
|
感染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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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 |
外科专业 |
外科专业 |
|
|
普通外科专业 |
|||
|
神经外科专业 |
|||
|
骨科专业 |
|||
|
泌尿外科专业 |
|||
|
胸外科专业 |
|||
|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
|||
|
血管外科专业 |
|||
|
烧伤科专业 |
|||
|
整形外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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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专业 |
|
执业类别 |
诊疗科目 |
执业范围 |
报考专业 |
|
|
妇产科 |
妇产科专业 |
妇产科专业 |
|
儿科 |
儿科专业 |
儿内科专业 |
|
|
儿外科专业 |
|||
|
眼科 |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
眼科专业 |
|
|
耳鼻咽喉科 |
耳鼻咽喉科专业 |
||
|
皮肤科 |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
|
|
精神科 |
精神卫生专业 |
精神卫生专业 |
|
|
急诊医学科 |
急救医学专业 |
急救医学专业 |
|
|
康复医学科 |
康复医学专业 |
康复医学专业 |
|
|
重症医学科 |
重症医学专业 |
重症医学专业 |
|
|
医学检验科 |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
医学检验专业 |
|
|
病理科 |
医学病理专业 |
||
|
医学影像科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放射诊断专业 |
|
|
核医学专业 |
|||
|
放射治疗专业 |
|||
|
超声诊断专业 |
|||
|
介入放射学专业 |
|||
|
公共卫生 |
公共卫生 预防保健 |
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
防病专业 |
|
卫生专业 |
|||
|
口腔 |
口腔科 |
口腔专业 |
口腔专业 |
|
中医 |
中医科 |
中医专业 |
中医专业 |
|
中医(专长) |
内服方药 |
||
|
外治技术 |
|||
|
其他 |
|||
|
藏医专业 |
藏医专业 |
||
|
蒙医专业 |
蒙医专业 |
|
临床、中医 |
全科医学科 |
|
全科医学专业 |
|
西学中 |
中医专业 |
内科 |
|
|
外科 |
|||
|
妇产科专业 |
|||
|
儿科专业 |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
|
执业类别 |
诊疗科目 |
执业范围 |
报考专业 |
|
临床 |
医疗美容科 |
外科专业 |
美容外科专业 |
|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
美容皮肤科专业 |
||
|
口腔 |
口腔专业 |
美容牙科专业 |
|
|
中医 |
中医专业 |
美容中医科 |
|
北京健康管理协会 |
|||
|
执业类别 |
诊疗科目 |
执业范围 |
报考专业 |
|
临床 |
健康体检 |
内科专业 |
内科专业 |
|
外科专业 |
外科专业 |
||
|
妇产科专业 |
妇产科专业 |
||
|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
眼科专业 |
||
|
耳鼻咽喉科专业 |
|||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放射诊断专业 |
||
|
超声诊断专业 |
|||
|
口腔 |
口腔专业 |
口腔专业 |
|
注:
1、持有多执业范围的医师在其执业范围中任选一个专业报考(西学中医师除外)。
2、须在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和北京健康管理协会考核的医师,须由各区定期考核办公室办理委托手续。
3、其他(指除以上专业外与其执业范围一致的专业)。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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