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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原职工周雪芹(身份证号:370405198702166026)2025年7月14日到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25年7月14日我中心予以立案,2025年10月20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社稽通字2025第7214号),因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将周雪芹投诉期间的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材料报至我中心。现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周雪芹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作为依据核定出追缴社会保险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 (周雪芹: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工资基数为13502元、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工资基数为13502元。)
现我中心通知你公司在接到本《稽核情况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补缴时间段及缴费基数,配合完成稽核工作。
如你公司对补缴时间段及缴费基数存在异议,需在接到本《稽核情况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如逾期未交,视为无异议。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