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青(女,身份证号码1324**********6923)自2024年12月21日至2025年06月28日在河北省三河市鑫乐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市通州区北人家园4号楼1单元802室非医师行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委于2025年12月10日对你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整、罚款人民币8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委依据关联地址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