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宋雅杰(身份证号:15212320030124****)于2025年8月28日到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我中心予以立案,2025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社稽通字2025第7234号),因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将投诉人所投诉期间的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材料报至我中心。现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投诉人提供的个人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材料做为依据,核定出投诉人所投诉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宋雅杰:2022年02月至2022年06月工资基数为2160元、2022年07月至2023年06月工资基数为2160元、2023年07月至2023年10月工资基数为8967元。)
现我中心通知你公司在接到本《稽核情况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补缴时间段及缴费基数,配合完成稽核工作。
如你单位对补缴时间段及缴费基数存在异议,需在接到本《稽核情况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如逾期未交,视为无异议。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