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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原职工左顺德(身份证号:11022419720626****)2025年04月01日到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2011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25年04月01日我中心予以立案,2025年02月11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社稽通字2025第7153号),因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将左顺德投诉期间的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材料报至我中心。现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左顺德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作为依据核定出追缴社会保险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 (左顺德: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工资基数为4206元、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工资基数为5674元、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工资基数为6479元、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工资基数为6863元、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工资基数为6709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工资基数为6678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工资基数为742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工资基数为7102元、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工资基数为7073元、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工资基数为7667元、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工资基数为7583元、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工资基数为6998元、2023年7月2024年6月工资基数为7539元、2024年7月至2024年7月工资基数为7283元。)
现我中心通知你公司在接到本《稽核情况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补缴时间段及缴费基数,配合完成稽核工作。
如你公司对补缴时间段及缴费基数存在异议,需在接到本《稽核情况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如逾期未交,视为无异议。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