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京交停车发〔2024〕10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调整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交停车发〔2021〕19号)及《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人在三十日期满后未缴费,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现对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予以公告催缴。
一、对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19日期间,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1)予以第二次公告催缴。
二、对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9月5日期间,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2)予以第一次公告催缴。
三、请上述停车人按规定在45天补缴期内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补缴道路停车费,逾期未补缴欠费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19日期间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
附件2: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9月5日期间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
北京市通州区交委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