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决定书(北京枫林逸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3-04-10 14:3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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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北京枫林逸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向北京枫林逸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玉叶、付璐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如下:

撤销北京枫林逸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撤字〔2023〕第8号

当事人:北京枫林逸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1K2D6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玉叶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39号63幢一层B区023号

    2022年12月08日曹玉叶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曹玉叶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112日进行了设立登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枫林逸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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