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张湾撤字〔2022〕第3号
当事人:北京太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75477146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会强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村太玉园小区48#楼1-4层
2022年04月13日李会强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李会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03年08月27日取得设立登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03年08月27日将李会强作为负责人的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