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

日期:2018-04-17    来源:区委党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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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况】 2016年,通州区司法局下设8个科室,分别是:法律援助指导科、法制科、法制宣传科、政工科、办公室、基层工作科、监察科、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科。下辖15个基层司法所和3个事业单位。3个事业单位分别是: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潞洲公证处和通州区阳光中途之家。

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三级调解网络维护稳定作用,坚持敏感时期重点排查,日常矛盾定期排查。在重大节日、重大会议、敏感期以及5月、9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专项排查调处活动,最大限度将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纠纷激化升级,并在敏感期实行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日报告制度,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在潞城棚改二期工程中,组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人民调解服务团,抽调20名业务骨干深入潞城棚改一线提供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服务。为期两个多月的工作中,调解团解答法律咨询9681694人次,达成调解协议82份,代书116份,收到棚改村村委会及群众自发制作的锦旗35面,有效地促进了区域和谐稳定,维护了村民合法利益,保障了棚改工程的顺利推进。作为通州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专项组牵头的重点单位,司法局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办公室各项职责。根据本区实际,及时制定并向专项组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多元调解专项组下发“工作要点”“考核办法”等文件。在巩固、深化已有的检调对接、公调对接等机制基础上,配合区法院推进人民调解进立案庭工作。2016年,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22535件,成功22518件,成功率达到99.9%以上。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落实社区矫正管控措施,做好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和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等重要时期特殊人群的管控教育;对“两类”人员进行分类教育和解矫前教育,开展心理辅导、就业指导以及集中开展社区服务和轮训等工作,确保管控的社区服刑人员100%受教育的要求;全面组织和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全年开展3次集中督察、2次专案督察、3次专项督察,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规范有序;运用北京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全面启动指纹+面部识别双重认证机制,推行指纹报到功能,实现社区矫正智能化管理。发挥共青妇等团体、退休干部、社会热心人士、志愿者开展社区矫正社区评议工作,确保司法所及时掌握矫正人员情况。全年聘请1200余名评议员,发放评议经费90余万元。加强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定期通报情况,强化衔接管理,做到衔接到位、帮教到位、安置到位。全年组织两次集中帮教活动,8次个别帮教,1“三无”衔接帮教活动,累计帮教100余人次。召开三次特殊人群个案协调会,明确撤缓各单位职责,确保收监工作有序执行。加强监所结对帮扶,与监狱签订衔接帮教协议,开展超前帮教、集中帮教等活动,实现特殊老病伤残以及“三无”释放人员衔接帮扶到位。利用春节等特殊时期对个别困难“两类”人员进行临时救助,发放救助金2万余元、救助物品200余份。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818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全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1018日,召开区“六五”普法总结暨“七五”普法启动大会,标志着通州区“七五”普法正式启动。在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日、“512”防灾减灾日、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124”国家宪法日等重大节点,针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消费者公益保护、防灾减灾等主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累计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40余场,发放各类普法宣传材料4万余份,服务群众1.2万余人次。在《通州时讯》上开办“我要对您说”普法专栏、在通州电视台开办每月一期的《普法园地》专题栏目和每周一期的《法治通州》新闻栏目,在通州广播电台播放每周一期的固定普法栏目。全年登载报刊普法专栏52期、播出《普法园地》栏目12期。结合当前“互联网+”形势要求,打造法治宣传教育普法专栏升级版,将大运通州网普法专栏升级改版,丰富栏目形式,及时发布法治动态,推动服务型普法模式,在大运通州网上公示“一村一居一法律顾问”名录,方便居民寻求法律服务。加强“一网两微”建设,开通“法治通州”微信普法公众号,充分利用网络时代新媒体宣传的便捷性,将普法阵地的建设实现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与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等新型媒体全面覆盖。

55日,通州区司法局开展“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身边行”活动(司法局提供)

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针对房产买卖、赠与、过户、继承等咨询数量不断增长的现象,为适应群众需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公益律师值班制度,为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同时在公共场所安排法律宣传活动,向群众宣讲房产交易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2016年,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524件,案件数量较上年翻一番。潞洲公证处大力推行六项利民、便民、惠民措施,全年累计办理公证23435件,其中,国内20558件,涉外2869件,港澳8件,收到表扬信6封。

基层建设工作。织严织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调解网络,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协助组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开展全区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清查统计工作,形成调解组织名册。按需加强培训,组织开展人民调解业务培训1次,各司法所对本辖区调解员开展培训不少于2次。

【完成2016零点报告行动”】 11日零时,区司法局完成市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零点报告行动,标志着通州区2015年社区矫正工作实现无脱管、无漏管,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稳步提升。

【举办中小学生网络法律知识答题】 123221,举办第三届中小学生假期网络法律知识答题,1万余名学生参与网络答题,带动1万个家庭参与普法。

【举行法治文化精品村授牌仪式】 311日,在区会议中心召开通州区2016年法宣工作会。会议对2015年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2016年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会上,对县镇草厂村等6个全区第四批创建的法治文化精品村(社区)进行授牌。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启动】 4月中旬,启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选址在车站路48号东方宾馆C座。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是通州区法律服务体系的核心和枢纽,截至年底,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正在建设中,办公用品采购工作完成。

【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1021日,制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创建文明城区”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于1112月在主要城区范围内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创建文明城区”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各社区、人流密集的繁华地带等场所广泛张贴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创建文明城区”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海报600余张,张挂相关主题的法治宣传横幅100余条,开展律师以案释法活动80余场。

【开展“以案释法”活动】 1111日,制发《通州区关于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的通知》。活动发挥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法律顾问的作用,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治报告会和送法进课堂、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等形式宣讲法律;定期编辑、推出各类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活动开展以来,律师深入村(居),选取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进行现场宣讲。据统计,以案释法已开展80余场,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2400余人次。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 122日,区法宣办、区司法局在通州万达广场举办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 共筑文明通州”的“124”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活动。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静慧,区政府副区长雷晓宁以及区法宣办成员单位代表、普法志愿者代表和社区群众代表百余人参加活动。活动现场分为法治嘉年华互动区、宪法普及区、普法成果展示区和法律咨询区等四个区域。同时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司法局以及北苑街道的工作人员现场向群众发放普法宣传材料,普及法律知识。

【开展“金证合作”对接会】 12月,区司法局、区金融办联合驻区23家银行机构及6家小贷公司召开“金证合作”对接会。潞洲公证处与区属29家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业务承接、信息对接、资源衔接、优势转接,同时探索建立金融公证电子信息系统,共享关联案件信息查询,开展查证核实工作,提升金融公证效率。建立预警研判会商制度,对可能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风险点、关键点进行预警研判,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鸠占鹊巢”保姆反讨劳务费】 赵某,北京人,系三级智力残疾人,无劳动收入。王某,曾是赵某的保姆,后被辞退。赵某父亲在赵某年仅9岁时就离世了,此后赵某就与母亲乔某相依为命。因为智力残疾,赵某没有上过学。母子二人居住在贡院x号院,平时靠母亲的微薄收入勉强维持生活。20104月,贡院5号院拆迁,乔某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房屋安置协议书》后,便与赵某一起搬到通州区潞城镇胡各庄市场租房居住。后王某得知赵某家拆迁,便和丈夫找到赵某,要求回迁房分下来后和赵某母子一起居住,并要求照顾两母子。赵某和母亲不同意,王某便经常来骚扰乔某母子。201212月,赵某和母亲一起迁居至通州区梨园镇新城小区某室居住,才居住几天,王某就和丈夫、儿子也一起搬到赵某家居住。20131231日乔某去世,此后王某一家就和赵某一起生活,但并未对赵某生活进行照顾,赵某居住的地方甚至没有床,只睡在床垫上,盖着破旧的被子。2016年,在民警的帮助下,居委会联系到赵某的舅舅,因赵某生活条件太差,舅舅要求王某搬走未成,只得将赵某接到自己家居住,现在王某一家仍然霸占着赵某居室。201631日,王某反而起诉赵某要求其支付劳务报酬114000元。

赵某及舅舅来到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并分析案情,提示赵某家属应做的诉讼准备事宜,并迅速指派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裴律师承办此案。

201689日,裴律师与赵某亲属见面,听取案情介绍。随后裴律师进行深入的调查工作。因为案件情况特殊,赵某是智力残疾人,语言表达能力有限,加之长期遭受王某家人长期的不好影响,心理上对王某丈夫、儿子很恐惧,提及此事就默不作声。为了全面掌握案件基本事实,裴律师分别联系新华大街贡院居委会的刘书记和新城小区居委会的杨主任,对赵某拆迁前的生活情况和搬迁至新居后的生活情况进行了解。因为新城小区是新建小区,新城小区居委会是在20157月成立的,9月贡院居委会与新城小区居委会接触,才了解到有赵某这么个特殊情况的残疾人。新城小区居委会对赵某的了解是从20159月开始的,而贡院居委会在赵某与母亲自2012年拆迁搬走后对其情况也不是很了解,中间刚好有三年的空档期。赵某与乔某经历了怎样的生活,王某一家又是如何住到赵某家的,王某为什么要起诉赵某要劳务费呢?裴律师有太多的事实需要查清。唯一的线索就是赵某本人了。裴律师约赵某和其二舅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多次谈话,慢慢对赵某进行引导,让其回忆、讲述这三年的生活。结合赵某所述,裴律师又到新城小区走访部分居民,居民们称经常看到赵某在垃圾箱中翻找食物,偶尔看到赵某在车棚子、锅炉房午休、过夜,赵某穿的衣服总是脏兮兮,没人管的样子。裴律师结合赵某陈述及多方取证,终于全面、清楚的掌握案件事实。

随后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耐心周到的服务态度、无微不至地关心、娴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诉讼技巧使当事人权益得到保护,维护了残疾人群体的利益,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6831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领取判决后,赵某其舅舅对法援中心和裴律师万分感激。

【搬马桶砸伤手反被要赔偿】 20169月,董某与朱某达成口头约定:朱某驾驶自己的货车为董某运送一批马桶至董某指定存放的仓库并搬至仓库里。搬运过程中,朱某的右手不幸被马桶砸中,事故发生后,董某及时将朱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1400元的医药费。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朱某右手基本痊愈。遂找到董某商谈后续补偿问题,岂料董某反诉自己的委屈,说因为朱某找了一个喝酒的工人来搬马桶,因为那个工人手不稳才导致朱某没接住把马桶摔坏了,朱某还得倒赔钱呢。双方各持己见,于是来到司法所要求调解。

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了双方当事人,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司法调解员详细的为当事人讲解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调解员明确表示双方都负有一定的责任,这是意外事故,谁也不愿意发生,朱某的手确实需要休养,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工作,希望双方互谅互解,友好协商此事。

经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1.董某支付朱某医药费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费用壹仟伍佰元(1500元)整,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结清。2.朱某在接受上述补助费后,再无其他补偿要求并自行处理后续事宜。协议签订后,董某当场将1500元现金交与朱某,二人也尽释前嫌,表示还会继续合作。

(肖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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