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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北京沃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向北京沃隆商贸有限公司、曹乐、石佳顺、周通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因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告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永顺撤登字〔2026〕第201-100号
当事人:北京沃隆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C1X6N10R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滨榆东路2号院3号楼4层4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乐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收到曹乐关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涉嫌虚假登记(备案)的撤销登记申请。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于2022年10月31日取得登记(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情况说明、《设立登记日期》登记档案、曹乐身份证复印件、征询意见函及回复、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网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及电话记录、协查调查及回函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6年02月28日邮寄送达《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并于2026年03月02日公告送达了《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4月23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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