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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北苑撤登字〔2026〕第041601号
当事人:北京信安恒基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73073657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4号楼17层1717
法定代表人:张维维
2025年10月15日,国和安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局反映被北京信安恒基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虚假登记为公司股东,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2025年12月18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有法定代表人到局接受询问调查表示对此次变更登记不知情未参与及(2025)京0112民初52551号民事判决书佐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17日虚假变更国和安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承诺书、情况说明、国和安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6年3月9日向利害关系人邮寄《听证告知书》(京通市监北苑撤听告字〔2026〕第030601号),2026年3月9日公告送达了该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信安恒基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将国和安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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