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市监邑撤登字〔2026〕第03号)

日期:2026-03-16 11:0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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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信科广茂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信科广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万荣、监事陈蕾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邑撤登字〔2026〕第03号

当事人:北京信科广茂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89611296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倪萍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永-543

2025年10月29日倪萍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时,利用倪萍丢失的身份证件进行变更登记,并且在企业2014-12-31档案第19页“股东决定”、企业2015-08-21档案第9页“指定(委托)书”中签下的“倪萍”属于虚假签字,是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变更登记档案、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笔迹鉴定报告、身份证件丢失证明等证据佐证。

2026年02月05日至2026年03月05日,我局通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路万荣、监事陈蕾公告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路万荣、监事陈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北京信科广茂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1日取得的变更登记,以及将倪萍作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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