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市监北苑撤登字〔2026〕第022801号)

日期:2026-03-09 11:2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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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非凡龙跃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非凡龙跃商贸有限公司、李龙跃、王宗军、宁芳、田泽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北苑撤登字〔2026〕第022801号

当事人:北京非凡龙跃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398440340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39号58幢一层A区033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跃

2025年8月28日宁芳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当事人虚假登记为自然人股东,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调查,2015年5月7日当事人使用宁芳于2011年1月1日在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派出所报警被盗的居民身份证将其登记为公司自然人股东。本局于2025年9月24日至2025年11月8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复印件、报警回执复印件、协查函及回函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向利害关系人邮寄《听证告知书》(京通市监北苑撤听告字2026〕010801),2026年1月14日公告送达了该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5年5月7日将宁芳作为自然人股东的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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