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高朋满座(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向高朋满座(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双文、马玲、南勇、秦桂龙、王金荣、曹洪志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北苑撤登字〔2026〕第012602号
当事人:高朋满座(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H4PHX4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42号院6号楼五层5147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荣
2025年7月 22日,曹洪志向我局反映高朋满座(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法定要求做出“本次减资符合《公司法》第177条规定”的虚假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说明于2024年6月25日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变更登记档案、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民事裁定书[(2022)京0112诉前调确1143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0112民初37231号]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5年12月13日向利害关系人邮寄《听证告知书》(京通市监北苑撤听告字〔2025〕第121102号),2025年12月17日公告送达了该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24年6月25日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10万元”的登记、将认缴出资数额由“高双文出资350万元,南勇出资150万元”变更为“高双文出资7万元,南勇出资3万元”的备案以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