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马桂荣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和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向马桂荣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通市监不罚告〔2026〕09013号
马桂荣: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和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0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通州区市民热线服务中心事件登记单,登记单内容反映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东都国际2号楼2单元101室有人销售炒面类热食制售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你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东都国际2号楼2单元101室内确有经营行为,当事人为个人经营,姓名:马桂荣,身份证号:152801********0928,经营现场面积约32.8平米,现场主要售卖散装面条,方便面,调味品一类的即食食品和调味品。屋内未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你也未能提供上述资质,执法人员已现场告知你立即停止销售上述食品并且于现场告知你携带相关材料接受后续的询问调查,现场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上述现场检查过后,执法人员与你一直未能取得联系,电话已经无法接通为空号状态,2020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东都国际2号楼2单元101室进行现场检查已发现你经营现场已经人去楼空,物业表示你搬走以后也未能和你取得联系。2021年3月1日,因你下落不明我局依法中止案件调查。2025年12月23日,我局恢复案件调查。2026年1月14日,我局收到公安部门回复的关于你的公安部人口信息。执法人员围绕你涉嫌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
经查,你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和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以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在我局检查后立即停止经营,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任何危害性后果,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拟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喆,陈凯君 联系电话:69543953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综合管理中心108室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