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市监通运撤听告字〔2025〕第02号)

日期:2025-12-05 15:2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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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义宝谦和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本局于2025年121日对你单位制发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因你单位于20193月29日被本局依法吊销,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向北京义宝谦和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罗考玲、许梦羽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市监通运撤听告字〔2025〕第02

北京义宝谦和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9月5日,我局接到许梦羽(身份证件号码:440103198405292463)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撤销上述虚假登记(备案)

经核实,你单位于2015年8月19日向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时,将许梦羽登记为你单位的自然人股东,并备案为你单位监事。经调查,上述设立登记文件中的签字并非许梦羽所签,许梦羽对上述登记和备案毫不知情,上述登记和备案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025年9月5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上述虚假登记信息,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25年9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向你单位档案中的相关人员以及住所提供方邮寄询问通知书,向住所提供方邮寄的快递显示成功送达,其余被退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 2015年8月19日将许梦羽作为自然人股东的登记及监事的备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朋飞 闫慧骏          

联系电话:010-80518003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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