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北京福进捷美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福进捷美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九棵树撤登字〔2025〕3号
当事人:北京福进捷美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57948929Q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翠屏西路72号2-3层(北京一品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4
法定代表人:陈汉卿
2025年7月17日陈汉卿向本局反映,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将其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14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冒用身份将陈汉卿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一事,陈汉卿毫不知情,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当事人于2019年3月29日因“未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本局于2025年07月18日至2025年09月01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和承诺书,陈汉卿身份证复印件,刘宏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明正[2025]文鉴字第2290号),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合江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2025年10月23日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京通市监九棵树听告字〔2025〕第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1.当事人2015年9月14日的设立登记;2.自然人陈汉卿作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