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北京喜悦学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5-11-28 16:42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分享:
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告

北京喜悦学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1月2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京通市监罚告〔2025〕093880号),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京通市监罚告〔2025〕093880号)

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通过全国范围内不同地方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提供自学考试教育培训服务的宣传内容。你(单位)在微信公众号的推送消息以及微信聊天渠道中,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消息的内容、表达方式、版面设计以及微信聊天中夸大、模糊性的表述,引发消费者对你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机关背景或者与行政机关存在关联、提供的助学培训服务是否有保障考试通过率效果的误解,上述行为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受影响人数多,拟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00元。

你单位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行为,构成了限制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受影响人数多,拟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如下处罚: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

综上,拟对你(单位)警告,罚款5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孙沙,贾雷联系电话:010-60501133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华大街7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京通市监罚告〔2025〕09388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

联系人:孙沙,贾雷       联系电话:010-60501133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华大街7号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7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