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北京企吉博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本局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制发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因你单位于2020年3月10日已被本局依法吊销,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向北京企吉博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张鸿、张习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漷撤登字〔2025〕第1号
当事人:北京企吉博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5858664073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漷兴一街17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鸿
2025年8月12日,张习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本局按照《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张习同意使用其身份信息于2011年11月7日办理自然人股东登记,监事备案。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申请人张习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书,询问通知书及邮寄情况截图4份,协助调查函及邮寄情况截图1份,中国银行现金送款薄2份,征询意见函,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改委等部门复函,当事人主体档案信息,拨打档案中联系电话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张习于2011年11月7日在北京企吉博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的登记,监事备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