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市监北苑撤登字〔2025〕第110401号)

日期:2025-11-14 08:40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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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百特中祥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已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百特中祥商贸有限公司、李琳、李双超

张洪雷、刘海娟、吴晓静、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北苑撤登字〔2025〕第110401号

当事人:北京百特中祥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39846005E

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39号58幢一层B区0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双超

2025年5月9日,李琳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当事人虚假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董事、经理,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李琳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5月11日办理设立登记(备案)。2025年5月13日2025年6月27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北京市公安局松园派出所出具证明信、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5年9月22日,我局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京通市监北苑撤听告字〔2025〕第0916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5年5月11日将李琳作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登记和作为执行董事、经理等的备案,并撤销当事人2015年5月1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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