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北京鳗步之空餐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鳗步之空餐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鳗步(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九棵树撤登字〔2025〕4号
当事人:北京鳗步之空餐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FL698U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21号楼5层101商业T50-T57
执行事务合伙人:鳗步(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4日丁凯杰向本局反映其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29日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时,冒用丁凯杰身份将其登记为合伙人一事,丁凯杰毫不知情,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本局于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9月11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和承诺书,丁凯杰身份证复印件,《北京中一诺达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京中一鉴[2025]文检字第76号),《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等证据佐证。
2025年0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京通市监九棵树听告字〔2025〕第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8年3月29日取得的将丁凯杰变更为合伙人的登记(备案)。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