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程朝林)
程朝林:
本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京通市监罚告〔2025〕513856号)。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通州区萧太后河北岸7号领取《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京通市监罚告〔2025〕513856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通市监罚告〔2025〕513856号
程朝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2024年6月14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德邑新时空小区9号楼三单元101开展服饰租赁经营活动,其出租的部分服饰涉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用于出租的魔法袍、围巾、领带、发箍等20种共计304件涉嫌侵权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我局认为,当事人现场存在租赁魔法袍的经营行为,且经鉴定其出租的部分服饰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用于出租的魔法袍、围巾、发箍等商品侵犯了“UNIVERSAL STUDIO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
经查询,我局未收到涉及程朝林租赁涉嫌侵权物品的相关投诉与舆情,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经系统查询当事人程朝林无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7月3日、2024年8月26日和2025年9月10日分别到北京市通州区德邑新时空小区9号楼三单元101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有人应答,已停止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张贴询问通知书、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询问通知书以及向当事人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等形式联系当事人,均无法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就经营方式与收益等情况开展询问,因此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综上,程朝林开展租赁侵权服饰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理:没收侵权商品。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小倩,郭晓亮 联系电话:01081521829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旅游区分局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10月 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