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市监于撤登字〔2025〕第026号)

日期:2025-10-17 13:16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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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盛弘美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盛弘美商贸有限公司、资晓云、王家明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于撤登字〔2025026

当事人:北京盛弘美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MA003T6M0X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六街1-11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资晓云

2025619日,资晓云向我局反映北京盛弘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226日涉嫌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盛弘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226日未经资晓云同意冒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将资晓云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盛弘美商贸有限公司2016226日将资晓云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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