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京通市监强制〔2025〕34号
当事人: 王加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429001********4977
联系电话: 1391035**** 其他联系方式: \
经查,你(单位)涉嫌 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京通市监强制清单〔2025〕34号)实施 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 三十 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 内依法向 北京市通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周军、甄新 联系电话: 010-61516259
联系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市场监管所
附件:《财物清单》(京通市监强制清单〔2025〕34号)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京通市监强制清单〔20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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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称名称/ 场所 |
规格(型号)/ 场所地址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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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州茅台酒 |
53度,500ml |
瓶 |
18 |
共3箱,每箱6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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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