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北京昕越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本局于2025年09月26日对你单位制发听证告知书。因你单位于2019年03月29日已被本局依法吊销,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向北京昕越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崔自双送达听证告知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听证告知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京通市监邑撤登告字〔2025〕第0926号
北京昕越商贸有限公司、崔自双: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于 2015 年08月03日取得 将柳晓东作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董事、经理登记(备案),2025年06月19日,将柳晓(身份证件号码:130127198709091511),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局予以受理 。本局于 2025 年 06月19日至2025年 08月03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15年08月03日取得的 将柳晓东作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董事、经理及公司主体的登记(备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陈兵 、 马天一 联系电话: 010-60530253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 年 10 月 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