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撤字〔2025〕第24号)

日期:2025-10-10 11:2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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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撤字2025〕第24

当事人:北京中洲沃德业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317942987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全喜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1138

2025年05月14日田喜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2025年5月14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田全喜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4年9月28日取得设立登记(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向当事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通过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5年8月26日公告送达了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中洲沃德业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9月28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5年 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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