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北京工夫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工夫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宝红、安耀华、毛利平、刘曦、王刚送达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于不予撤登字〔2025〕第024号
当事人:北京工夫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5335510977P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富北路2号1幢3层-1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毛利平
2024年12月6日,赵宝红向我局反映北京工夫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涉嫌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因业务档案中显示2020年4月15日变更业务确由赵宝红本人于2020年3月1日进行确认并留有图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宝红本人对该业务不知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申请人赵宝红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书,询问通知书及邮寄记录,征询意见函及送达情况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复函,当事人主体档案信息,档案中电话联系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截图。
我局于2025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举行听证。
因档案中显示2020年4月15日变更业务确由赵宝红本人于2020年3月1日进行确认并留有图像。上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作为北京工夫锦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