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梨撤登字〔2025〕第1号
当事人:北京东创瑞德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110112018104019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群芳中一街22号2幢7层271号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东
2025年1月13日,付东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付东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4年10月31日取得设立登记。付东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和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付东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登记档案、征询意见函及回复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向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邮寄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5年5月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4年10月31日关于付东被登记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的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